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
categories.jpg

香港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


 

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

無 股 本 的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NAN SHISHAN ASSOCIATION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條:本公司的名稱是『HONG KONG NANAN SHISHAN ASSOCIATION LIMITED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注册地址設於香港特别行政區。

第三條:本會設立之宗旨為:

1、促進、鼓勵、助成及維持香港本地及各地之南安诗山同鄉之間的聯擊。

2、聯絡及團结香港之南安詩山籍團體、人士及各界人士積極参与香港事務。

3、促進及維持與福建省各级政府各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共同為省內与香港特區人民及社會谋福利。

4、凡任何事件足以影響福建南安詩山同鄉者,本會得致函或遞申請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關,同時並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辦理有關福建南安詩山同鄉之各種事項。

5、協助及促進會員與福建及各界人士、组織及團體有關貿易、投資、旅遊、參觀、訪問及慈善等交流活動。

6、為着會員之利益而組織、促進、参加及支持文體康樂及商業活動。

7、維護及保衛會員的權利和權益以及代表他們的願望。

8、以「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的名義,設立獎學金及開展慈善福利事業,弘揚「廣澤尊王」的核心精神,積德行善,福澤社群,發揚詩山人的傳统美德,世代傳承家鄉的優良文化。

9、為促進本會宗旨及會務所需執行及開展一切合法活動及事業,包括但不限於:

(a)    印製及出版報章、期刊、書籍、傳單等以推廣本會之宗旨。

(b)    購買、批租、交換或抵押方式取得任何物業、債券、股票、基金、証券等之投資。

(c)    在本會認為合理之條件下,得將本會之任何產業出售、轉讓、批租、抵押、或以其他方法處理。

(d)    籌措款項,並根據本會認為適合方法保證償還债項。

(e)    將本會不即時需要之款項按照認為合適之方法用諸於投資。

(f)    按納捐贈、遺贈、以及任何形式之禮物或贈品。

(g)    成立、代理及執行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信託基金,並得為其他團體或機構監管或代理任何物業。

(h)    因本會工作之需要,聘用各級職員,並酬以薪金、工資或津贴。

(i)    成立及支持,及協助成立及支持其他為本會全部或任何宗旨而成立之組織及機構。规范本會每届所籌措的款目必須撥出10%進入「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以推動本會慈善事業的宗旨有效地展开与發展。

10、作出一切與本會宗旨有附帶關係或有助於達到本會宗旨的任何合法事情。但:

(a)    本會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託規限的財產,只會按法律所容許的方式,並在顧及該信託的情况下,對該財產加以處理或投資。

(b)    本會的宗旨得擴大至規管工人與僱主或工人組織與僱主組織之間的關係。

(c)    《公司條例》(32)附表7所列的權力並不包括在本組織章程大綱內。

第四條:

(1)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纯粹用以促進本會章程大綱所列明的宗旨。

(2)        除下文第(4)(5)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本會任何部份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會的成員。

(3)        本會理事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除下文第(5)款的規定外,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理事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4)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向屬下任何職員或傭工,或不屬理事委員會或管治團體的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酬金,作為他們確實為本會提供服務的回報。

(5)  本章程大綱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

(a)    向理事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他們所墊付的開支;

(b)    向借出金錢予本會的任何成員或管理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利息,款額按年息率不超逾當其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訂定的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

(c)    向轉讓或出租物業予本會的任何成員或理事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租金;

(d)    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本會成員或理事委員會或管治團體成員有利益關係的法人團體 ( 純粹因為前者為該法人團體的成員,並佔有該法人團體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資本或控制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表決權 ) 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6)  任何人均無須為其可能因按照上文第(4)(5)款所獲得的適當款項的任何利益而出交代。

第五條: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六條:本會每名成員均承諾於本會在其為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成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港幣十元所需款額予本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會在其仍為成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第七條: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成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大綱第4 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成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第八條:本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有效施行之時,不得作出任何增補、修改或修訂,除非該等修改先前已提交並獲公司註冊處處長書面批准。

 

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

無 股 本 的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NAN SHISHAN ASSOCIATION LIMITED

組織章程細則

釋義

 

1條: 在本章程細則中,其釋義如下:

                                 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NAN SHISHAN ASSOCIATION LIMITED

     本條例                  《公司條例》(第 32 章)

南安           指福建省南安市

     詩山           指福建省南安市詩山鎮

     詩山人         指祖籍源於福建省南安市詩山鎮的人士

          創辦成員              指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本會的七個簽署人

印章                      指本會的法團印章。

秘書                      指獲委任履行本會秘書職責的任何人。

          籌委會                  指為了籌备成立《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做前期准备工作的人員組成的委員會,成立後籌委會自動解散

會員                      指本會之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即公司條例(第 32 章)所指的會員

          廣澤尊王              指南安詩山地方神明的名稱

          閩籍人士              指祖籍源於福建省的人士

理事           指當其時獲委任為本會理事會理事

          理事會                  指由本會的理事組成的委員會

常務理事       指當其時獲委任為本會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會     指由本會的常務理事組成的委員會     

理事會會長     指當其時獲委任為本會會長

副會長         指當其時獲委任為本會副會長

理事會理事長   指當其時獲委任為本會理事長

監事長                  當其時獲委任為監督理事會工作負責人(稽核部)

永遠榮譽主席      指本會會長、理事長,任滿告退後被邀請為本會的永遠榮譽主席

永遠名譽主席      指本監事長,任滿告退後被邀請為本會的永遠名譽主席

辦事處                  指本會的注冊地址

         周年大會               《公司條例》要求召開的本會周年會員大會

         特別大會               指周年會員大會以外的會員的特別大會,根據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召集

         理事大會               指理事會成員大會,根據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召集

         常務理事大會       指常務理事會成員大會,根據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召集

                                    指陽歷月份

        書面                        指手繕或機印,或一部份印刷,一部份手繕之文件

第2條本會是為組織章程大綱所說明的目的而成立。

第3條本會聲明,擬登記的會員人數上限為五千人但常務理事會可不時增加登記的會員人數。

第4條:本會會員均為永久會員。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a)    凡屬香港正式注册之南安詩山镇行政區之社團或由詩山籍人士控制或負責管理之團體(不論是否法人團體),均可依照本會章程细則規定向本會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b)    凡屬年满18周歲,品行端正的南安詩山籍人士,熱心參與本會活動,遵守本會規章制度者,均可依照本會章程細則規定向本會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5條:會員的加入:

(a)    申請入會者,須填具申請表格提出申請,同時須有一位本會理事或會員介紹,表格由本會提供。

(b)    每宗入會之申請,須由理事委員會審查通過,倘獲批准,申請者於缴納入會基金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倘經否决,理事委員會可不必說明理由。

(c)     團體在申請入會獲接纳後,須向本會注册一人為其代表,注册代表須為該體會員之主席或妥為授權之南安詩山籍人士。注册代表有權出席本會會議及投票。如團體會員更換註册代表,須以書面通知常務理事會,而原代表人之地位將随新代表人之確認而自動消失。在本會特定的情况下,常務理事會有權要求團體會員撤換註册代表;如團體會員不進行撤換,其會員的權力將被懸置,直至註册代表被更換為止

第6條:會員的退出:

(a)    會員如欲退會,須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其會籍便可终止。

(b)    凡會員自動退會或被停止或被開除會籍者,其在本會一切權利將一併取消,其所缴纳本會之基金或捐款,概不退還。如團體會員终止會籍,其註册代表則立即终止在本會擔任之一切職務。

(c)    會員權益只屬個人(如屬個人會員)及該團體(如屬團體會員)擁有,不能轉讓,當會員身故,其權益將自動终止,如屬團體會員,當其團體清盤、撤銷或解散時,其權益將自動终止。

(d)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有妨礙會務之進行,或有損害本會權益之行為,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其會籍可被開除。如其為團體會員之註册代表,則在本會發函通知該團體本會開除其註册代表之資格後两個月內,向常務會董會另行註册一代表,以代替原職務工作,惟逾期註册可以不獲受理。

(e)    如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註册代表被宣佈破產,或依據破產則例所規定與其债權人和解者,或基於刑事罪名被判監三個月(或以上)或罸款港幣二萬五千元(或以上)者,或理事會認為該會員或該註册代表為逃避審訊,或被革除於公共服務等,如屬個人會員,將自動终止為本會會員,如屬團體會員之註册代表,則在本會發函通知該團體本會開除其註册代表之資格後兩個月內,向常務理事會另行注册一代表,以代替原職位之工作,惟逾期註册可以不獲受理。

(f)    如被理事委員會决定免除本會會籍的會員,有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的權力。由會員大會根据情况進行處理。

第7條:會員參加的權利:

(a)    只有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方可享有會員權益,包括投票及被選的權利。

(b)    會員須贊同及維護本會宗旨、權益及信譽,並遵守本會章程、规章指引及一切決議案。

(c)    入會基金及其他费用將根据本會常務理事會因應會務需要而决定及不時向會員公佈,並需報全體會員大會時通過。

(d)    凡會員繳納入會基金,概以香港法定通用貨幣為標準。

8條:大會

(a)    本會每年須舉行一次大會,作為其周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知書中指明該會議為周年大會;本會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與本會下一次周年大會的日期相隔的時間不得多於15 個月。但本會只要在其成立為法團後18 個月內舉行首次周年大會,則無須在成立為法團的年度或在下個年度內舉行首次周年大會。周年大會須在常務理事會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b)    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其他大會,均稱為特別大會。

(c)    當常務理事認為適合時,可召開特別大會,並須應本條例第113 條所訂定的請求書召開特別大會,如沒有應該請求書召開特別大會,則可由本條例第113 條所訂定的請求人召開特別大會。如在任何時侯,在香港沒有足夠常務理事以構成法定人數,則本會的任何一名常務理事或任何兩名理事,均可以盡可能接近常務理事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特別大會。

9條:大會通知書

(a)    周年大會及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須有為期最少21 天的書面通知,而除周年大會或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外,本會的其他會議亦須有為期最少14 天的書面通知,始可召開。通知期並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通知書的當日,亦不包括舉行會議當日。會議通知書須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上述的通知書須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本會在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話),發給根據本會的章程細則有權接收本會上述通知書的人:

但本會的會議,即使其召開的通知期短於本條例所指明的通知期,在下述情況下仍須當作已妥為召開:

(1) 如屬作為周年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會員同意召開該會議。

(2) 如屬任何其他會議,過半數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會員同意召開該會議;該等會員須合共持有不少於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會員的百分之九十五的總表決權。

(b)    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

10條:大會的議事程序

(a)    在特別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周年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審議帳目、資產負債表、委員與核數師的報告書,選舉理事接替卸任理事,委任核數師、律師及釐定其酬金外,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

(b)    在任何大會上,當進行處理任何事務時,除非有構成法定人數的會員出席並繼續出席至會議結束,否則不得在會上處理事務。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出席法定人數為最少[31]名,

(c)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是應會員的請求書而召開的,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或延期至常務理事會所決定的其他日期,及於常務理事會所決定的其他時間及地點舉行;如在指定的延會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d)    理事委員會的理事長(如有的話)須以主席身分主持本會的每次大會,如無理事委員會理事長,或他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15 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他不願意擔任會議主席,或不在香港,或已通知本會他不擬出席該會議,則出席的委員須在與會的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e)    任何會議,如沒有常務理事願意擔任會議主席,或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15 分鐘內沒有常務理事出席,則出席的理事須在與會的理事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f)    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的同意下,可(如會議上有所指示,則須)將會議延期,在不同的時間及地點舉行,但在任何延會上,除處理引發延會的原來會議所未完成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如會議延期30 天或多於30 天,須就該延會發出一如就原來會議須發出的會議通知書。除以上所述外,無須就會議的延期或就延會上將予處理的事務發出任何通知。

(g)    除非另有特別規定,任何需由會員大會議決的事項,均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票贊同,方為通過並可生效執行。

11條:會員的投票

(a)    每名會員均有[]票。

(b)    精神不健全的會員,或由對於精神病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會員,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决中,均可由其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的具有監管人、接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决;任何此等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均可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

(c)    任何會員,如未缴付其作為會員應向本會繳付的款項,且該欠款已到期繳付超過1個月,該會員或其代表均無權在任何大會上表決。

(d)    個人會員可親自或以書面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可由其註册代表或另行委任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e)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妥為授權的受權人簽署;如委任人為團體會員,則註份文書須蓋上印章,或由妥為授權的高級人員或受權人簽署。代表本身無須是本會會員。

(f)    委任代表的文書,及其他據以簽署該委任代表的文書的授權書或特許書(如有的話)。或該授權書或特許書由公證人核證後核證副本,須於該文書所指名的人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會舉行前不少於48小時,或該會議或延會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須於指定進行投票的時間前不少於24小時,存放在本會的註冊辦事處,或存放在召開有關會議的通知書為存放此等文書而指明的香港以內其他地點。如没有遵照以上規定行事,該委任代表文書即不得視為有效。

(g)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依照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况容許下盡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NAN SHISHAN ASSOCIATION LIMITED

 

本人(如屬個人會員)/我們(如屬團體會員)           ,地址為                                ,乃上述同鄉會的會員,現委任         ,如他未能出席,則委任   
    
,地址                                                      

      ,作為本人/我們的代表,在20 年  月  日舉行的會員大會(周年大會或特別大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及任何延會上代表本人/我們表決。

 

 

20 年  月  日        簽署

                                  

 

 

(h)凡意欲给予會員就決議投以贊成或反對票的機會,委任代表的文書須依照     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况容許下盡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NAN SHISHAN ASSOCIATION LIMITED

 

本人(如屬個人會員)/我們(如屬團體會員)            ,地址為                               ,乃上述同鄉會的會員,現委任         ,如他未能出席,則委任   
    
,地址                                                      

      ,作為本人/我們的代表,在20 年  月  日舉行的會員大會(周年大會或特別大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及任何延會上代表本人/我們表決。

 

 

20 年  月  日        簽署

 

本格式乃為*贊成/ 反對 決議而使用。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代表將按其認為適當者作出表決。

 

*刪去不適用者

                                  

 

(i)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當作有權予代表要求或参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格。

(j)按照委任代表文書的供款作出的表決,即使委託人在表決前去世或患上精               神錯亂,或撤銷代表委任,或撤銷據以簽立委任代表文書的權限,該表決仍屬有效;但如在行使該代表擁的會議或延會開始之前,本會的辦事處已接獲前逝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等事情的書面提示,則屬例外。

12條:理事會成員規定:

(a)    理事會理事包括常務理事,理事會理事人數不得多於[150]名及少於[30]名,理事由每届選舉委員會協商產生。每届任期為三年。

(b)    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多於〔17〕名及不少於[2]名。理事會常務理事規范為:由會長和常務副會長[4]名、理事長和常務理事長[4]名、監事長和常務副監事長[4]名、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4]名、財務部主任[1]名,共[17]名組成的。首任常務理事的人士姓名須由創辦成員或其中過半數的人以書面決定。往后由每届選舉委員會在己產生的理事會理事中協商選舉出理事會常務理事。

13條:理事、常務理事的權力及職責

(a)本會的事務須由常務理事管理,常務理事可支付本會的發起及註冊所招      致的一切開支。常務理事可行使未為本條例或本章程細則所規定須由本會在大會上行使的一切權力,但須受本條例或本章程細則的條文所規限,以及須受本會在大會上訂明並且與此等條文並無矛盾的任何規例所規限;但本會在大會上所訂立的任何規例,不得使常務理事在該規例訂立前所作的本屬有效的作為失效。

(b)所有支票、承付票、銀行匯票、匯票及其他可流轉的票據,以及就付給本會的款項而發出的一切收據,均須由本會最少兩名常務理事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

(c)常務理事須安排將會議紀錄記入為下述事項而設置的簿冊 -

   () 常務理事會就高級人員所作出的一切委任;

   () 每次常務理事會議及任何理事小組委員會會議的出席委員的姓名;

   () 所有在本會、常務理事、理事小組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的決議及該等    會議的議事程序,

  而出席任何常務理事或理事小組委員會會議的會員均須在為上述事項而備存的簿冊內簽名。

  (d)法例中規定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均由常務理事會行使。本會一切事務與財產物業,概由常務理事會管理,凡經常務理事會所決定之事,除法例或本章程規定,須由會員大會處理者外,常務理事會亦得執行之,但以不抵觸法例或本章程之原則為限,倘設立新法例或新章程時,對於該新法例或新章程未成立前所辦之事,不得作為無效。

(e)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根據本會組織章程處理本會之事務。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處理本會對內對外之一切事宜。

   (4)依據會員大會決議收支預算案,籌措經費及支配本會財政。

   (5)計劃發展會務。

   (6)召集會員大會。

   (7)委聘秘書長及財務主任並規定其職權。

   (8)聘任或解僱幹事或職員及其他臨時或長期工作人員,並決定受薪工作      人員之薪俸,均由本會公款支結之。

(9)常務理事會可隨時為會員、職工及代表製訂、增加、修改或取消規章制度,但任何規章制度不可與本組織章程細則不一致。

14條:理事、常務理事資格的取消

(a) 理事、常務理事如有下述情形,即須停任其職位-

  ()宣佈破產者。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之規定,被禁止出任董事職者。

  ()精神不健全或染有神經病者。

  ()因犯香港刑法被判決有罪且被判罸款港幣二萬五千元(或以上)或牢刑三個月(或以上)者。

  ()自行以書面宣告辭職,經常務理事會照准者。

  ()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會之任何有利益之合约而没有根據法例呈報其利益者。

 (b)理事、常務理事會成員倘其本身(或其近親)與本會任何契約有關者,應立即向會議主席披露,並記錄在案,而其對於該契約,或該契約有關之事件,均無表決權,縱使其參加表決,亦屬無效。

 (c)若團體會員之註冊代表根據本章程細則第十四條而喪失其常務理事之資格,該團體須在本會發函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常務理事會另行註冊一代表,以代替原職位之工作,惟逾期註冊可以不獲受理。

第15條:理事、常務理事的選舉

  (a) 理事會成員之選舉由每届之選舉委員會負責統籌,方法如下:

   (1)首届選舉委員會由本會創辦成員7人及筹委會常務代表20人組成。

   (2)随後之選舉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每隔叁年在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任期滿前三個月內參照首選舉委員會的組合及人數籌組。

   (3)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亦具被選舉的資格。

   (4)選舉委員會組成後,須互選一人為召集人。選舉委員會負責:

    (I)決定新一届出任常務理事會理事、理事會理事的人數。

     (II)收集、推薦及整理新一届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事長及各部主任、副主任、理事候選人名單,提交當届常務理事會審議,經周年大會議決通過。

  

第16條:理事、常務理事的輪換

(a)本會為會長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及全體常務理事及理事。理事長對內主持會務及執行一切决議案,開會時為本會之當然主席。首任理事會會長、理事長由創辦成員推選及審議各[1]名,經周年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委任。每届三年不連任,任期後授予本會永遠榮譽主席,以表彰其貢獻。

(b)理事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不多於[3]名、常務副理事長不多於[3]名、副會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襄助理事會會長、理事長辦理會務,如遇會長、理事長缺席時,則代行其職榷。首届人選由創辦成員及籌委會推選及審議報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委任。緊接下届的会長和理事長規范為分別只从當届常務副會長和常務副理事長中推選產生。

(c)本會得設立監事會(稽核部)恊助監督理事會工作,首任監事長由創辦成員推選及審議[1]名,並經周年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委任。每届三年不連任,任期後授予本會永遠名譽主席,以表彰其貢獻。並设立常務副監事長不多於[3]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恊助監事長工作。緊接下届的監事長規范為只从當届常務副監事長中推選產生。

(d)根据本會章程宗旨,本會在成立後必須向政府申請成立並管理「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並需規范由本會當届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主管出任組成廣澤尊王慈善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並由本會會長出任基金會主席,本會理事長出任基金會會長。

(e)本會得設立秘書處、財務部、總務部、宣傳部、會員部、宗教部、文體部、工商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可因應會務需要而添設或取消其他部門。各部設主任、副主任及委員若干位。各部人選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報會員大會通過。

(f)對於首届創立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捐助一定會務基金的貢献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可被封任為本會創會會長。

(g)常務理事會可騁請閩籍德高望重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顧問、名譽顧問、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等職銜。其職權祇限於對本會之諮詢,並可被邀請出席本會各種會議,但無表決權。

(h)凡屬熱心人士或本會會員捐助本會一定數額為會務基金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可被委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名譽職銜。捐助數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i)本會可根據會務需要騁請律師、會計師、醫生等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j)所有理事及各部委正副主任均系義務性質,不受任何形式之酬務津貼。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凡是選為理事會成員,如連續12個月缺席聯席會議,即被視為自動辭職,届中不進行增补。

(k)當届選舉委員會於新一届理事會成員、常務理事會成員、名譽職銜成員選出後即自動解散。

第17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議事程序

(a)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視乎需要而決定開會之時間。

(b)理事大會之出席法定人數為[21]名,常務理事大會法定人數為[7]名。

(c)在任何常務理事會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數票均等,會議之主席得行使其多一票之決定權。

第18條:理事會秘書

(a)    秘書處設秘書長[1]、常務副秘書長不多於[3]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不設上限,具體人數由當届選舉委員會決定。

(b)   所有秘書任期均為三年,可連任,秘書主要處理理事會文書工作。

(c)由當届選舉委員會,收集、推薦及整理秘書候選人名單,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經周年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委任。

第19條:印章

(a)    常務理事會須訂定穩妥保管印章的措施,使用該印章須經委員批准,或經常務理事會為此而授權的委員小組委員會的批准;每份須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一名常務理事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常務理事加簽。

(b)   所有本會接收之金錢將存放於指定之銀行,所有支票須依照常務理事會規定之方式簽署,財務主任得獲授權保存由常務理事會隨時決定之數目之零用現金。

(c)    凡使用本會鋼印加蓋於任何文書上,必須經由常務理事會決議核准,並由指定之两名常務會董在場及簽署。

第20條:帳目

     (a)常務理事會須就下列項目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

(1) 本會一切收支款項,以及與該等收支有關的事項;

(2) 本會貨品的一切銷售及購買;及

(3) 本會的資產及負債。

如沒有備存所需帳簿以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本會的事務狀況及解釋本會所作的交易,則不得當作已就上述事項備存妥善的帳簿。

    (b)帳簿須備存於本會的註冊辦事處內,或在符合本條例第121(3)條的規定下,備存於理事認為合適的其他一處或多於一處地點,並且須經常公開讓理事查閱。

    (c)常務理事會須不時決定應否公開本會的帳目及簿冊或其中的任何一種以供非委員的成員查閱,及公開讓其查閱的範圍、時間、地點,以及根據何種條件或規例而公開讓其查閱;任何(並非理事),除獲法規授予權力或獲得理事長或本會在大會上批准外,均無權查閱本會的任何帳目、簿冊或文件。

  (d)常務理事會須不時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安排擬備本條例所要求的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報告書,並安排將其提交本會在大會上省覽。

(e)提交本會在大會上省覽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法律規定附錄於表後的每份文件)的文本,連同常務理事報告書文本及核數師報告書文本,須於舉行大會前不少於21 天,送交本會的每名:

但本條文並不規定該等文本須送交本會不獲悉地址的任何人。

21條:審計

      本會將根據法例之規定,聘請核數師並規定其職責。

22條:通知

(a)    每位有權接收本會會員大會通告之會員,須向本會登記一個寄發通告之香港地址、香港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地址,若任何會員沒有如是登記時,通告將按照該會員最後登記之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地址送出,如仍無此等記錄,本會得將通告張貼於本會註冊辦事處內,滿一星期後,即作為有效之通告。

(b)   本會發出予會員之通告,可親身或以郵寄、電郵或傳真方式派送予其登記之香港地址、電子郵箱地址或傳真號碼。

(c)    當通告是以郵遞方式派送時,一封寫上地址、貼足郵資並載上通告之信件在寄出二十四小時後,派送通知之手續作為完成,若通告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發出,通告送出當天,派送通告之手續作為完成。

23條:清盤

(a)組織章程大綱第7 條有關本會清盤或解散的條文具有效力,猶如重複

載於本章程細則一樣,故須予遵守。

 

 










 

 

回到頁頂

 

2010 Copyright © 香港南安詩山同鄉會 簡介 | 章程 | 組織成員 | 賀電及提詞 | 會歌 | 詩山十八景 | 入會申請表 | 會務活動花絮 | 通告 | 敬老金及獎學金 | 聯絡我們